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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飞越鞋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傅孙焕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18483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初字第7175号
    案号 (2017)闽0583执23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10
    发布日期 2017-08-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飞越鞋服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人民币1910.918889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汇票到期日起(其中:641.952万元自2015年6月29日起、386.349889万元自2015年7月20日起、386.36万元自2015年7月20日起、496.257万元自2015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的规定及《银行承兑协议》约定计算,均计至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福建飞越鞋服有限公司未按时偿还上述款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对被告福建飞越鞋服有限公司、黄勇辉、傅亚玲提供的抵押物在各最高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以南房他证押字第20140081号《房屋他项权证》、南房他证押字第20140082号《房屋他项权证》、厦国土房他证第201445215号《土地房屋他项权证》的登记为准。其中:南房他证押字第20140082号《房屋他项权证》最高5393.7万元、南房他证押字第20140081号《房屋他项权证》最高1604.2万元、厦国土房他证第201445215号《土地房屋他项权证》最高1303.98万元)。被告黄勇辉、傅亚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飞越鞋服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玉厦鞋业有限公司、傅孙焕、周英对被告福建飞越鞋服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玉厦鞋业有限公司、傅孙焕、周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飞越鞋服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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