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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光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44050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巩民初字第2130号
    案号 (2016)豫0181执19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02
    发布日期 2016-09-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洪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志博借款本金四百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合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光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州泰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齐松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杜洪磊追偿; 三、驳回原告张志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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