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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光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杜洪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44050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年郑民四初字第737号
    案号 (2016)豫01执8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4
    发布日期 2016-12-14
    已履行 全部未履行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杜洪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汪明华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以40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1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到本判决确定的偿还之日止); 二、杜洪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汪明华律师代理费84000元; 三、光明公司、陈默、刘炳超、张军伟对杜洪磊的上述第一、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汪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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