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四住健发自(2017)第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规预售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四住建罚字(2017)第14号当事人:四平市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铁西区阳光新城法定代表人:甄铮平职务:董事长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经查:你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收取预付款的事实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及吉林省住建厅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处罚:没收非法所得的规定,做出没收非法所得款321800元,并处已收预付款0.9%(289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林银行四平英雄大路支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盖章)2017年9月19日(注:一式三联,一联交被处罚人(单位),一联交银行,一联存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19 |
决定机关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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