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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萍安市监处〔2020〕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登记管理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2
    决定机关 萍乡市安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孟青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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