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0056****061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04民初3440号 |
案号 | (2022)冀0104执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葛爱芹与被告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签订的《选房单》NO.全105; 二、被告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葛爱芹购房款476603元及利息(利息以541387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厂元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入利息以476603为基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葛爱芹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73元,由原告葛爱芹负担2423元,被告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450元。保全费4057元,由被告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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