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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056****061C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民终8927号
    案号 (2021)冀0104执54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3
    发布日期 2021-12-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史俊国与被告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坚定地《选房单》(N0.12-204); 二、被告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史俊国购房款406180元及利息(利息以40618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l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北京七扇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史俊国服务费3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30元,减半收取4415元,由被告河北塔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北京七扇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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