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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金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1134****566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11民初5243号
    案号 (2021)苏0211执6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5-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无锡太悦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红卉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清洁费196792.5元并偿付该款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6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被告无锡金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无锡太悦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山西红卉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无锡太悦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锡金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36元减半收取计2118元,由被告无锡太悦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锡金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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