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金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1134****566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11民初3310号 |
案号 | (2021)苏0211执3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无锡金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苏州基业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49708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19万元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1459708元自2018年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19647元减半收取982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4824元,由无锡金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若无锡金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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