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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媛铂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0659****557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5民初5988号
    案号 (2021)苏0505执28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5
    发布日期 2021-10-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上海媛铂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徐孟给付理财本金30,000美元、给付结欠之理财收益3,123美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给付清结之日止以30,000美元为基数、按每月1%标准计算之利息,由被告上海媛铂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徐孟相应等值的人民币(汇率以支付当天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中行折算价计算)。被告贝贻对被告上海媛铂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之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97251768)。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2,465元,公告费600元,合5计3,065元,由被告上海媛铂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贝贻。被告上海媛铂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被告贝贻应负担的3,065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徐孟。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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