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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公(三)行罚决字[2021]034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6日我局民警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灯彩街565号对杭州海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登记1305房间内旅客徐某的有效身份信息,责令该单位三日内改正。2021年7月23日下午,我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该单位工作人员在2021年5月30日凌晨仍未按规定登记1602房间内旅客王某的有效身份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海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4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三墩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