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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杞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46019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202民初1787号
    案号 (2020)豫0202执1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3
    发布日期 2020-09-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告尹保利同意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本息合计2350004.73元(其中本金189万元以及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利息148809.15元、罚息288574.65、复利22620.93),自2019年7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上述借款本息,被告尹保利于2020年8月20日前清偿完毕。偿还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银行账户(户名: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账号:410299010990001001,开户行:中原银行开封分行)。款项分十期清偿完毕,其中:第一期至第二期自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每月30日前清偿本金4.5万元共计9万元;第三期至第五期自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于每月30日前偿还贷款本金5万元共计15万元;第六期至第八期于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每30日前偿还本金40万元共计120万元,第九期于2020年7月30日前偿还本金45万元,本金全部结清;第十期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利息、罚息、复利于2020年8月20日前清偿完毕。 三、被告杞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李广涛、魏永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尹保利如有一期未履行,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可对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800元,由被告尹保利承担,并于2020年8月20日前支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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