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杞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46019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202民初1433号 |
案号 | (2019)豫0202执10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12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杞县黄鑫宇百货销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借款利息20300元、罚息167769.86元、复利4550.88元,及自2019年2月2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复利至上述利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杞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以其质押的保证金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对上述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杨永霞、刘志卫、黄维成、贺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47元、保全费1651元,共计3998元,由被告杞县黄鑫宇百货销售中心、杞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杨永霞、刘志卫、黄维成、贺艳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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