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杞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岳钰淋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46019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202民初683号 |
案号 | (2019)豫0202执70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19 |
发布日期 | 2019-10-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杞县黄鑫宇百货销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238162.5元利息及罚息、复利(其中,罚息、复利从2018年12月29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对被告杞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1287807.98元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杞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杨永霞、黄维成、贺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1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8170元,由被告杞县黄鑫宇百货销售中心、杞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杨永霞、黄维成、贺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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