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杞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46019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202民初1733号 |
案号 | (2019)豫0202执2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24 |
发布日期 | 2019-06-11 |
已履行 | 159.78 |
未履行 | 487047.11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家义、潘美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借款本金487206.89元和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杞县林勋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黄克林、朱允荣、杞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对被告杞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328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12848元,由被告黄家义、潘美霞、杞县林勋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黄克林、朱允荣、杞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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