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杞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22168****957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202民初1013号 |
案号 | (2018)豫0202执14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30 |
发布日期 | 2019-03-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开封市东京博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借款本金2383624.27元及罚息、复利(罚息计算方式为自2017年6月29日起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以2421137元本金为基数计算至2017年9月4日,自2017年9月5日起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以2383627元本金为基数计算至2017年9月21日,自2017年9月22日起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以2383624.27元本金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对被告杞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设定质押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杞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雷文轩、李怀芹、杨凤梅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罚息。 案件受理费2764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644元,由被告开封市东京博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杞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雷文轩、李怀芹、杨凤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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