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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象环罚[2021]第0000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环象罚字[2021]31号宁波建盛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0538249271法定代表人:丁文俊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白鹤新村285号1-24我局于2021年4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排放口排放的废水超标。经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2021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建的象山县丹东街道象山港路与丹阳路交叉口西南(绿城?象山桂语江南)房产项目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时工地现场处于结顶阶段,现场正在施工。建筑工地地下室后浇带内存有积水,后浇带内积存有混凝土渣,积水通过绿色软管泵入地下室集水井。对集水井采水样1瓶,现场水样经广泛pH试纸检测呈强碱性。地下室集水井内安装有自动抽水泵,废水通过一根直径6.3厘米ppr管道排入工地北侧的露天水泥池,水泥池满溢后废水直排北侧河道,对正在外排的排放口采水样2瓶,现场水样经广泛pH试纸检测呈强碱性。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pH值为12.4(标准值6-9),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集水井内积水的pH值也为12.4。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26日对你单位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甬环象日改字[2021]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未及时改正的,将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2021年4月28日复查发现,你单位地下室集水井通往北侧河道的一根ppr排水管已经拆除,现场查看工地周边河道,未发现有施工废水排放河道的情况。具体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一、2021年4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照15张,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建的象山县丹东街道象山港路与丹阳路交叉口西南(绿城?象山桂语江南)房产项目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时工地现场处于结顶阶段,现场正在施工。建筑工地地下室后浇带内存有积水,后浇带内积存有混凝土渣,积水通过绿色软管泵入地下室集水井。对集水井采水样1瓶,现场水样经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3
    决定机关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