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彭玉坤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0766****6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07民初2232号 |
案号 | (2018)川0107执39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31 |
发布日期 | 2018-09-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事项:1、请求法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保证金100万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的治疗费用32万元。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自《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次日起至被申请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被申请人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16年9月18日下发了(2016)川0107民初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确定:(1)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退还保证金100万元;(2)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垫付的治疗费用32万元;(3)被申请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6,680元。贵院依法送达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截至目前被申请人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次日起加倍支付迟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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