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彭玉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5586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91民初270号
    案号 (2018)川0191执27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1
    发布日期 2018-09-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4017275.56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4017275.56元为本金,从2015年12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彭玉坤、龚伟英、杨丽对被告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彭玉坤、龚伟英、杨丽在履行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被告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彭玉坤、龚伟英所有的位于武侯区高升桥东路2-6号B1栋2层17号、20号、22号的商业用房以及位于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1号1栋4层1号的房屋变卖后的价款,在前述所有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306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玉坤、龚伟英、赖富荣、杨丽负担。 今天是口头宣判,书面判决书于口头宣判后10日内到本院第十九法庭办公室书记员处领取。书面判决书与口头判决内容有语句上不一致的,以书面判决书为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现在闭庭(敲击法槌)!诉讼参加人在书记员处校对笔录,签字确认。 书:全体起立!请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