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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彭玉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5586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武侯民初字第11565号
    案号 (2017)川0107执25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0
    发布日期 2017-04-2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玉坤、龚伟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毛君偿还借款本金82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2月3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逾期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龚伟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毛君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2月3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逾期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彭玉坤、龚伟英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对被告龚伟英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彭玉坤、龚伟英追偿; 四、驳回原告毛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5元,由被告彭玉坤、龚伟英、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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