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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80070****060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802民初3299号
    案号 (2020)闽0802执45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6
    发布日期 2020-11-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上官燕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借款本金2123102.6元,并支付借款截止2020年3月20日的利息57140.1元、罚息512.44元、复利933.1元,及支付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1、以借款本金212310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15%计算的利息;2、以借款本金212310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225%计算的罚息;3、以尚欠的利息5714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225%计算的复利),若上述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标准未超过年利率24%,则以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若超过年利率24%,则以年利率24%计算。 二、上官燕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因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上官燕珊若未能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义务,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有权以上官燕珊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489号世纪天成广场1层179、180号店面【所有权证:201307961号,201307962号;房屋他项权证:龙房他证字第201305990号】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房产在前述第一、二项债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对上官燕珊尚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的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官燕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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