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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53620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岩民初字第251号
    案号 (2018)闽08执恢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27
    发布日期 2019-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龙茂借款本金686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本金686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扣减已付利息1.82万元); 二、若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张龙茂有权从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岩大道489号(世纪天成广场)七层A701、A702、A703、A705、A706、A708、A709、A710、A711、A712、A713、A715、A716、A718、A719房产(房产所有权证号以龙房他证字第20140063号《房屋他项权利证》登记为准)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张龙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4622元由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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