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建湖县兴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225363-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925执1591号 |
| 案号 | (2021)苏0925执恢32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盐城美丽雅漆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凯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款人民币3009175.81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5‰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建湖县兴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唐红龙、姜大领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凯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94元,由原告江苏凯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612元,被告盐城美丽雅漆业有限公司、建湖县兴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唐红龙、姜大领负担309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7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0101040227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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