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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南润特矿业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42169****126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421民初58号
    案号 (2020)皖0421执1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20
    发布日期 2020-05-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淮南市国润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0万元,利息1553105.7元(暂计算至2018年9月13日),合计1105310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2018年9月14日以后利息按双方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二、被告李配峰、李晓冬、淮南润特矿业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120元,由被告淮南市国润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李配峰、李晓冬、淮南润特矿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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