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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织环罚〔2018〕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于2018年5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B2标段风井(措施井)位于织金县金风街道岩脚村,现场检查时发现风井(措施井)风机正在运行,瓦斯抽放站处于停运状态,该风井(措施井)前方堆放有煤矸石一堆,约有100吨,未采取防扬散措施进行处理。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18年5月16日以《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8]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18年5月17日,你单位收到了《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8]13号),2018年5月17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书面承诺书,明确表示不要求听证,无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17
    决定机关 织金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