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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织环罚〔2017〕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于2017年5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一矿措施井(A4标段)于2010年3月开工建设,2014年12月停工,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矸石临时堆放于场地北面,共约10万立方米,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5月18日以《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7〕40号)告知你单位听证和陈述申辩权。2017年5月20日,你单位收到了《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7〕40号),截至2017年5月26日,我局未收到你单位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大写)壹拾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27
    决定机关 织金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