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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织环罚〔2017〕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于2017年5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选煤厂预留场地有大量煤泥堆放,未设置淋溶水收集池和围堰,煤泥被雨水冲刷沿边沟流入化跨河。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6月1日以《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7〕61号)告知你单位听证和陈述申辩权。2017年6月16日,你单位收到了《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7〕61号),截至2017年6月25日,我局未收到你单位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大写)伍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26
    决定机关 织金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