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织环罚〔2017〕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于2017年4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一矿一分区风井场地(A3标段)于2010年3月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矸石临时堆放于场地南面,2016年6月停工,约21万立方米,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5月1日以《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7〕24号)告知你单位听证和陈述申辩权。2017年5月4日,你单位收到了《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7〕24号),截至2017年5月9日,我局未收到你单位提出听证的书面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2017年5月11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陈述了有关事实并提出减免处罚的请求。2017年5月12日,我局组织召开案审会议,谈论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事项。经研究,你单位列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只是针对煤矸石堆场封场的有关规定,与我局认定你单位“煤矸石堆场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违法事实不符,你单位请求减免处罚的理由不充分,我局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大写)壹拾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1-15 |
决定机关 | 织金县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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