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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织环罚〔2017〕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于2017年12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危废暂存间前方有煤泥堆放,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防治粉尘污染。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2月15日以《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7﹞8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2017年12月15日,你单位收到了《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7﹞83号),2017年12月15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了承诺书,明确表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愿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大写)贰拾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15
    决定机关 织金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