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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织环罚〔201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于2017年2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二矿B2标段措施井处于停工状态,仅有瓦斯抽放泵在运行,但瓦斯抽放泵循环冷却水(呈黄色)部分外溢,通过临时排放口排入化跨河支流。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3月1日以《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7]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17年3月1日,你单位收到了《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7]6号),截至2017年3月7日,我单位未收到你单位提出的听证和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6版)》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大写)伍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08
    决定机关 织金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