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舟山麦克斯韦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902MA****339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306民初28226号 |
案号 | (2021)粤0306执1726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13618523】。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万鸿泰公司向被告舟山麦克斯韦公司供应PCB产品,被告舟山麦克斯韦公司支付货款,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提交的对账单、《付款协议》足以证明被告舟山麦克斯韦公司拖欠货款188310元的事实,故原告诉请被告舟山麦克斯韦公司支付货款18831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还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违约需承担律师费,原告为本案支付律师费1600元应由被告承担。被告舟山麦克斯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应诉答辩,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舟山麦克斯韦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万鸿泰精密电路有限公司货款188310元及利息(利息以18831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舟山麦克斯韦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万鸿泰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6000元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65元、保全费1542元,由被告舟山麦克斯韦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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