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吉仲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邵海慧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24605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闵民二(商)初字第1339号 |
案号 | (2014)闵执字第0523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06-20 |
发布日期 | 2015-03-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上海吉仲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深圳市奥顺达实业有限公司货款96,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本金,自2011年9月29日起至本金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 三、上海吉仲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深圳市体育运动学校自行提取浮桥设备,深圳市奥顺达实业有限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四、驳回上海吉仲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深圳市奥顺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84.20元,由上海吉仲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86.56元、反诉案件财产保全费2,142.80元,由深圳市奥顺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891.74元,上海吉仲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837.62元。鉴定费60,000元(深圳市奥顺达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垫付),由上海吉仲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上述上海吉仲商贸有限公司应负担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深圳市奥顺达实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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