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鄞)应急罚〔2020〕0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市鄞州百盛镀业有限公司涉嫌使用危化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五项违法行为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12月24日,首南安监所执法人员励磊、贾梁对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李花桥村新电镀城C3的宁波市鄞州百盛镀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在对该单位的现场检查和安全生产台账资料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使用危化品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演练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针对这一情况,首南安监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首南)应急责改【2019】111号,责令该单位于2020年1月23日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九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对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以上五项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即5+5+2.5+2.5+2.5=17.5万元。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20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