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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公鄞(首)行罚决字[2019]522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市鄞州百盛镀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购买情况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22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李花桥电镀园区百盛镀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至10月22日向宁波市鄞州建龙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购买的12次双氧水、硝酸、氰化钠等危险化学品均未按规定在五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购买情况。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三千元并处责令7日内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罚款账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22
    决定机关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首南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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