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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力神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德满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05786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626号
    案号 (2017)鄂0324执3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0
    发布日期 2017-08-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德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曾海桥借款22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24万元,自2015年2月17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 二、被告湖北力神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湖北力神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德满追偿; 四、驳回原告曾海桥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7360元和保全费5000元,合计32360元,由被告湖北力神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胡德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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