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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华夏万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1478****65X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3民初303号
    案号 (2021)豫03执恢1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6
    发布日期 2021-08-30
    已履行 1720000
    未履行 89400000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华夏万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支付350万元(已支付完毕),2020年6月23日支付239万元(已支付完毕),2020年6月24日支付562万元(6月24日支付完毕),以上共计1151万元,其中651万支付利息,500万支付本金,本案全部欠款利息已支付至2020年6月30日,截止2020年6月24日下欠本金8550万元,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 二、还款计划: (一)、2020年6月30日之前,北京华夏万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洛阳越用商贸有限公司本金354万元; (二)、被洛阳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案被告的146万元,在本调解协议签署后由洛阳越用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法院扣划至原告洛阳越用商贸有限公司账户,作为归还本金,至此,下欠本金 8050万元; (三)、2020年7月31日之前,北京华夏万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洛阳越用商贸有限公司本金500万元,支付利息96.6 万元,至此,下欠本金7550万元; (四)、2020年8月3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每月的最后一日,北京华夏万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洛阳越用商贸有限公司本金500万元及当月相应的利息,直到本息全部还清为止(其中2020年12月份应支付本金为550万元); (五)、武汉华盈置业有限公司、贺峰、北京盈创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以上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六)、原告洛阳越用商贸有限公司的收款账户为:账户名称:洛阳越用商贸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洛阳分行营业部。银行户:8111101012500725580; (七)、如本案被告北京华夏万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武汉华盈置业有限公司、贺峰、北京盈创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履行还款义务过程中未足额按期履行任何一笔款项,原告洛阳越用商贸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以尚未归还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本案诉讼费用556570元,收取139142.5元,由被告北京华夏万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担,于2021年10月31日的最后一笔还款一并支付给原告洛阳越用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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