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税一稽罚[2019]431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违法事实:1、收受2018年9月7日重庆南瑟雨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发票代码050001800104,发票号码02962448—02962449,总金额98543.69元,总税额1456.31元,总价税合计100000.00元;2、收受2018年9月11日镇江鸿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032001800204,发票号码06871552,金额39611.65元,税额1188.35元,价税合计40800.00元;3、收受2018年9月7日重庆太同旭酒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发票代码050001800104,发票号码02939805—02939806,金额97087.38元,税额2912.62元,价税合计100000.00元;4、收受2018年12月25日太原润巨贵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014001800104,发票号码15749173,金额87378.64元,税额2621.36元,价税合计90000.00元;5、收受2019年3月27日长沙当丁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043001900104,发票号码10801204,金额45631.07元,税额1368.93元,价税合计47000.00元。合计收受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票面金额368252.43元,税额9547.57元,价税合计377800.00元。成本已结转,已于2019年9月至11月作纳税调整。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取得7份机打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处以2万元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18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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