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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综海处字〔2021〕22000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项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一般”情形,责令改正,罚款5100-7900元。建议对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柒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22
    决定机关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海幢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