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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建罚决〔2022〕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伍万元整(¥5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22
    决定机关 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