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良晨精品羊绒服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伟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96587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吴江商初字第02123号 |
案号 | (2015)吴江执字第055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9-28 |
发布日期 | 2015-10-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伟荣应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借款本金1349643.87元,并偿付利息10305.42元(截至2014年1月15日),及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8.1%计算至2014年8月19日,自2014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2.15%计算),以上各项合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李伟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45000元。 三、被告吴凤珠、吴江市良晨精品羊绒服饰有限公司、潘金法、曹光英、吴江市星球防水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王平、周霞萍、苏州骏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庄跃忠、范建芬、吴江市鼎丰彩板钢架有限公司对被告李伟荣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件受理费1944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0006元,由原告负担345元,由被告李伟荣负担19661元,被告负担之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