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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永劲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2277****03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22民初1030号
    案号 (2020)苏0322执恢7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沛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8
    发布日期 2020-12-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沛县利丰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69578.88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合同的约定据实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州永劲电机有限公司、沛县杨屯文军机械制造厂、徐州科立克电动车厂、沛县聚鑫铸造厂、杜昌平、姚树侠、左传忠、魏言云、吕冠军、吕高潮、吕后匡、宋玉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徐州永劲电机有限公司、沛县10杨屯文军机械制造厂、徐州科立克电动车厂、沛县聚鑫铸造厂、杜昌平、姚树侠、左传忠、魏言云、吕冠军、吕高潮、吕后匡、宋玉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沛县利丰纺织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2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423元,由被告沛县利丰纺织有限公司、徐州永劲电机有限公司、沛县杨屯文军机械制造厂、徐州科立克电动车厂、沛县聚鑫铸造厂、杜昌平、姚树侠、左传忠、魏言云、吕冠军、吕高潮、吕后匡、宋玉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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