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市监处字〔2017〕15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当事人未经接收人同意向其发送短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的规定,属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22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周向勇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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