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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森林花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0055****646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706民初2518号
    案号 (2019)苏0706执51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7
    发布日期 2020-04-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被告刘洪超、连云港森林花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二、被告刘洪超、刘振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255082.33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8年2月28日的利息、罚息166480.43元,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律师费70000元;三、被告连云港森林花园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洪超、刘振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连云港森林花园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洪超、刘振军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对涉案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洪超、刘振军承担,于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被告连云港森林花园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连云港分行,账号:4403010400090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2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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