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森林花园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58996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706民初4491号 |
案号 | (2019)苏0706执48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四方、孙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2224112.39元(其中本金2167332.52元,利息56779.87元,此金额暂定为2017年4月21日结息日金额,实际金额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款之日);二、被告连云港森林花园置业有限公司在其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李四方、孙伟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龙河支行有权对抵押物海州区苏园LP-20幢无单元103室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93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593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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