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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森林花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忻翀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58996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722民初6081号
    案号 (2017)苏0722执16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4
    发布日期 2017-06-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森林花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建公招标公司代理报酬221658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1年5月13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2元,由被告森林花园公司负担(已由原告建公招标公司预付,待被告支付上述欠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3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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