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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同煤矿集团同地红沟梁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00007****621Q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0226民初220号
    案号 (2021)晋0226执1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3
    发布日期 2021-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红沟梁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大同市奥习利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85847.58元及其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1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4元,由大同煤矿集团同地红沟梁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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