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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同煤矿集团同地红沟梁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00007****621Q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0226民初219号
    案号 (2021)晋0226执1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3
    发布日期 2021-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红沟梁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同市雨盛旺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的购货款2433808元以及利息(以243380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84元,由大同煤矿集团同地红沟梁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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