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临综执罚字〔2020〕第851301200724002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新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07月20日09时20分,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锦南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新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飞翠路19号的企业范围内垃圾分类区域按要求设置了一组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与一个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有其他垃圾,包括塑料袋,受污染的纸板箱,尼龙绳;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有其他垃圾,包括塑料袋、餐巾纸、包装纸。当事人作为该企业范围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起到监督投放的责任。当事人上述行为属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4 |
决定机关 | 区城市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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