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临市管罚处字〔2019〕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针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针对当事人使用未取得叉车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2-01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孟艳玲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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