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虞公(新)行罚决字[2021]027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26日至2021年8月26日期间,绍兴市上虞区水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仓库未按照要求开展巡检工作,存在治安隐患,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26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新区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何小峰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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